借錢不還起訴所需證據
借錢不還起訴所需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五、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
1、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2、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
4、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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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搞對象為名,說自大神通廣大,什么事情都能辦,能調動工作,把錢騙走了,長時間聯系不上了,沒有借條,有銀行匯款單,算不算詐騙?
律師回復:
一、 具體解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和經濟糾紛本質的區別就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經濟糾紛中借款人本身是不存在這樣非法占有目的的。通常認為,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你所說情況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你的錢財為目的采取了欺騙行的話,這是屬于詐騙的.從你所說情況看,對方是屬于詐騙錢財。
二、 法條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